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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法2007年1月实施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答问
文章来源:中新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记者就贯彻执行《护照法》有关问题采访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护照法》?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制定专门法律规范护照的签发管理工作,国务院及有关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成为护照签发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公民出国人数大幅增加,非法出入境、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等问题也日渐突出,而现行的出入境法律法规对护照的签发管理、处罚等规定都难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护照法》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台的。《护照法》制定的必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出入境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出国人数逐年大幅度增加,公安机关审批公民出国人数由80年代初的每年10多万人次,到2006年达到392万人次。目前中国公民持有护照的至少达到2000万人。护照已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制定《护照法》,是维护公民的正当出国权益,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的现实需要。

  二是出入境管理工作法制建设的需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对护照签发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全面加强,广大群众对出入境管理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出入境管理工作面临的改革压力加大,依靠原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护照法》,规范护照的签发管理工作,是进一步完善护照管理制度,加强出入境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客观要求。

  三是更好地保障公民出国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公民申请护照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加强对出入境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督,更有效地保障公民出入国的正当权利。同时,制定《护照法》,可以将公安机关近几年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如公民申请护照的急事急办规定等,这样规定更加有效地促进护照签发机关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是制定《护照法》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与国内其他法律规范相衔接的需要。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国际间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为了维护本国自身利益,都加强了出入境控制,尤其是增加了护照的防伪性能。目前国际民航组织公约要求各成员在2010年前签发机读的电子旅行证件,并建议各成员国将面像、指纹等生物特征作为护照防伪特征。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成员国,应当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并以法定形式确定护照内容和制作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随着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近几年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其中有部分内容与我国现行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不相一致,必须制定专门的《护照法》来重新调整,完成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衔接。

  问:《护照法》中规定谁为普通护照的签发机关?

  答:《护照法》确立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签发普通护照的法律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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